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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解禁日本新潟大米: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

发布作者:广州食协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8-11-29     阅读次数:2847     【 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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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28日发布公告,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。国家质检总局曾经于2011年4月8日发布公告,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,质检总局要求,禁止从日本福岛县、群马县、栃木县、茨城县、宫城县、山形县、新潟县、长野县、山梨县、琦玉县、东京都、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。

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(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)

经评估,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,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(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)加工而成的大米。

二、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、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
2018年11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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